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119号
原告:**,女,1985年4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7MHOU5G。
法定代表人:商曙光,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928XF。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被告:宋艳龙,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宋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