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11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7MH0U5G。
法定代表人:商曙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乐,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416J。
法定代表人:孙福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928XF。
法定代表人:焦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宾,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宋艳龙,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围场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轩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宋艳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