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81民初503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约40岁,住腾冲市。
被告: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常先。
注册号:530522100004290。
原告***与被告***、腾冲县金山地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旭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