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特28号
申请人:恩平市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谭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月琴,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申请人恩平市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申请人恩平市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梅晓凌
审 判 员 甄锦源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书 记 员 梁启洪
薛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