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46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诸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甜甜,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斌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