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御墅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3087号
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表,宁波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宁波御墅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