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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天成(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3912号 原告:中基天成(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胜,总经理。 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BYDFGXQ。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基天成(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