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基天成(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阳光100大厦8号楼11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天成(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7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2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结果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置,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2年8月1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执行员 赵 静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