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必盛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497号 申请人:***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太花领域**楼23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BYDFG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园富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321075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41279.9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41279.9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6元,由***必盛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