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497号之一
原告:***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23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BYDFG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南正阳路西玫瑰园富地A区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321075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同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盛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盛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必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