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25民初1092号
原告:山东德必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阳光100大厦8号楼1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BYDFGXQ。
法定代表人:高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山东德必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必胜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必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必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装修工程款73146.95元及逾期违约金(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房屋装修工程,约定房屋装修费用共计180000元,装修过程中因被告对房屋的装修要求改变,增加43146.95元。装修完成后,仍有剩余款项73146.95元未支付。
***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与德必胜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德必胜公司为***位于昌乐县原宅科镇政府院内的房屋进行家装,预算工程价款180000元。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43146.95元,实际结算总额为223146.95元。***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73146.95元未付清。2017年4月22日,双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73146.95元,若未按时付款,自愿按照月息3%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德必胜公司就房屋装修签订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今尚欠工程款73146.95元未支付,德必盛公司要求付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延期付款协议》中对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必胜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3146.95元及违约金(以73146.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保全费750元,共计1565元,由***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