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8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能建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46号桑达大厦19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远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申请执行清远市建设工程公司、清远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1)清中法执字第202号,执行依据是(2001)清中法经初字第117号民事判书]过程中,于2002年1月21日以(2001)清中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后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粤18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市中能建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查询,获悉被执行人清远水电安装工程公司已停业多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清远建设工程公司虽在清远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产信息,但被本院或其他法院以(2000)清中法执字第145号恢字2号等案首轮查封,暂时对上述房产不能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能建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清远建设工程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线索,经查均被本院或其他法院以(2000)清中法执字第145号恢字2号等案首轮查封,暂时不能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粤18执恢26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