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
法定代表人:李桂英,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
负责人:包春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塔娜,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日娜,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新左旗医院)、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新左旗卫生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终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华亿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实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并通过了验收,并向新左旗医院递交了结算文件,新左旗医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新左旗卫生局应当在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单》、《工程移交单》、《洁净检测报告书》和《决算书》证实该工程已经于2012年3月28日竣工交付,并于2012年7月28日通过检测合格符合国家规定。(二)新左旗医院一审提交了《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决算书》,证明2013年10月新左旗医院收到华亿公司编制的决算书,且新左旗医院对工程决算价款从未提出异议。(三)新左旗医院当庭承认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及医用气体工程中医用气体部分早己投入使用,只有工程竣工交付才能投入使用,证实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及医用气体工程己交付给新左旗医院。新左旗医院辩称ICU净化、透析室装饰没有完工,一、二审判决因此认定该工程没有竣工交付有悖常理。ICU净化、透析室装饰与医用气体工程是一项整体工程,是同一份合同内容,新左旗医院不可能只接受了同一份合同的部分项目。(四)依据《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合同》第一部分第二十九条约定,华亿公司在2012年3月28日就向新左旗医院交付工程并交付《竣工验收报告》,新左旗医院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不组织验收,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应当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批准。同时,根据该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虽然《竣工报告》、《竣工单》和《工程移交单》新左旗医院没有盖章,但是结合新左旗医院向法庭提交的《决算书》、新左旗医院认可已经使用医用气体工程部分以及华亿公司提交的《洁净检测报告书》,足以认定该工程于2012年3月竣工交付。因此,新左旗医院应当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五)工程竣工交付之后是否投入使用,是新左旗医院的事情,与华亿公司无关,不影响新左旗医院依据合同约定向华亿公司支付工程款。(六)自2012年3月28日交付工程至今,新左旗医院和新左旗卫计局从未向华亿公司提出异议,仅仅是在本案起诉之后,才辩称没有完工。(七)2013年5月31日《工程洽商记录》证明华亿公司按照新左旗医院要求对医用气体工程将已经完工的门诊楼制氧机房从门诊楼搬至车库,新左旗医院签字盖章确认增加费用3万元,证实华亿公司早己经做完该工程。(八)2014年12月30日《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新左旗医院通过新左旗农村信用社给华亿公司汇款10万元支付工程款,新左旗医院没有对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合同工程项目提出任何质疑,更没有提出该工程没有完工,证实新左旗医院截至2014年12月30日认可该工程己经竣工交付。二、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工程2012年3月28日己经全部竣工交付,新左旗医院已经整体接受并且使用至今,根本无需进行工程量司法鉴定。新左旗医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
新左旗医院、新左旗卫生局提交意见称,《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合同》项下的工程到目前为止并未完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单》及《决算书》均仅有华亿公司的盖章,新左旗医院、新左旗卫生局不认可,该工程并未竣工验收。综上,请求驳回华亿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亿公司与新左旗医院于2011年12月签订《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合同》,华亿公司主张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并向新左旗医院递交了结算文件,新左旗医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新左旗卫计局应当在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华亿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单》、《洁净检测报告书》及《决算书》主张该工程已于2012年3月28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于2012年7月28日通过检测合格,但《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单》中仅有华亿公司单方盖章确认,新左旗医院及新左旗卫生局均未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且对华亿公司已完成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经竣工验收不予认可,仅认可住院部医用气体投入使用,其余工程尚未竣工。新左旗医院与华亿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工程洽商记录》,确定工程增项事宜,该日期晚于华亿公司主张的竣工日期,因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单》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ICU净化、透析室装饰工程及医用气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ICU净化装饰工程,设计病床3张及相关辅助用房,洁净等级十万级”,双方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中亦明确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华亿公司提交的《洁净检测报告书》中检测“结论”并未明确涉案工程已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该报告出具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亦早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洽商记录》,因此该《洁净检测报告书》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证据使用。华亿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决算书只有华亿公司单方盖章,未得到新左旗医院或新左旗卫生局的确认,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该决算书不能作为支付装修款项的依据。新左旗医院在一审时提出对华亿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华亿公司未予同意,一、二审法院以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亿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亿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海波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