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402号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经济发展区龙山坡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和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北乐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和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和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3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原告潍坊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