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财保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高台县新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汉族,1995年5月9日出生,住高台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高新大厦西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2356230R。
法定代表人:曹金玉,系该公司经理。
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高台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保证金72616.22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高台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户名:高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账号:620501650501********)的账户信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证金21785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台县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保证金72616.2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46.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寇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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