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县水务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民初38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告:合水县水务局。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
被告: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52号高新大厦西塔楼2单元1504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与被告合水县水务局、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丁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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