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县水务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民初38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合水县。
被告:合水县水务局。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南街143号。法定代表人:杜海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副局长。
被告: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西塔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副经理。
被告:李某2,男,汉族,居民,住合水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榆林市。
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榆林市。
原告**与被告合水县水务局、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白开龙
人民陪审员  侯春霞
人民陪审员  段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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