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1,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2,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1、甘肃长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30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 文 俊
审 判 员 王雯娟
审判员张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白 渊 隆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