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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冯文红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3132号
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J8M64。
经营者:廖福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6-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525269。
法定代表人:廖青,经理。
被告:冯文红,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冯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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