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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冯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4905号
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535号,注册号500227600225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廖青。
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舜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