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3467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8楼。
负责人XXX,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3311号7号楼3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林路18号X室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林路18号X室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