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377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和桥宏达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和桥宏达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丰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华丰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82执3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