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9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33号7层(世茂茂悦商业中心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54241999。

法定代表人:唐俏蕾。

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大戴街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34254261。

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20217。

法定代表人:王元龙。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

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

被执行人:屠红霞,女,1965年0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红霞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1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红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红霞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抵押给两个不同的主体,但该处房地产不能分割拍卖,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91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