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20217。
法定代表人王元龙。
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屠海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大戴街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34254261。
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执行人苏志勇,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住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海红、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执2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审 判 员 车懿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童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