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20217。

法定代表人王元龙。

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屠海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大戴街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34254261。

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执行人苏志勇,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住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王元龙、屠海红、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执2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审 判 员  车懿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童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