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83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戴街2号(3-1),组织机构代码:5775393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202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区大戴街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342542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研发楼二层027,组织机构代码:5915924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屠海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屠红霞,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鄞州区。
被执行人:*武耀,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屠海红、***、屠红霞、宁波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武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12执8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