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恢7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9月12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1月02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钓办处盐溪桥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3609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04月09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6)万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22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00元,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96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95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向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 兵
审 判 员 王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