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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赵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8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小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0360960-9。
法定代表人:荆德宽。
关于*小建与**、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3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小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973400.00元及利息、民事案件受理费,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