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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1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溪桥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09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万法民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房屋,但该房屋已拆。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游兵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