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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魏晓明重庆金洲大岩建筑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285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03609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文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