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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作文与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36民初54号
原告:代作文,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住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雷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作文诉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作文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代作文承担。
审判长吴英
人民陪审员***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沙马阿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