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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659号
原告肖印,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
被告***,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
被告***,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钓办处盐溪桥66号。
本院在审理肖印***,***,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