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蓟县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与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25民初125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与被告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蓟县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蓟县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撤回对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7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71元,由蓟县经济开发区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香凝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