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11206号
原告: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亚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窦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