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扫地*(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之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