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43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且均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