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28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峰(特别授权)、钱永建(实习),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0187650。
法定代表人:陈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运、王超(特别授权),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00元。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内余额已经超过冻结金额,现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溧阳和平支行;账号:10×××73)中的余额已达到原告诉请的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除该基本账户外其余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基本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溧阳和平支行;账号:10×××73)外其余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