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电力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7128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鼎电力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7128号之一
原告: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长江中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电力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金达街28号8楼807房。
法定代表人:汤德发。
原告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电力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由南通远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坚
人民陪审员  曹爱琴
人民陪审员  兰汉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