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610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文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贾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粤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路西塱麦村北约55号3楼C05。
法定代表人:童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8.8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03执610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 浩
审判员 黄耀升
审判员 黄利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毅滔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610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文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贾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粤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路西塱麦村北约55号3楼C05。
法定代表人:童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耀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8.8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03执610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 浩
审判员 黄耀升
审判员 黄利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