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3民初3696号 原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29号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HBK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区开元街道胡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9360146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热力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环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供暖工程费1237276元;2、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民用供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共计3栋楼提供供热设施系统工程施工服务,总费用为1237276元,被告在工程进场施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工原告离场后15日内被告支付剩余20%。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尚未支付该供暖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庭前发表答辩意见:1、原告是市场垄断企业,包括合同都是原告拿到被告处,让被告只**即可,被告并未看合同内容,也未持有涉案合同。2、红线内的水电气热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由水电气热主管部门验收,而不是由垄断企业强行施工让建设单位只负责**,且造价也是由热力部门自行定价,严重不合理,应判定合同无效。3、双方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原告施工内容不全,且无双方之间的结算单,原告仅施工150米管道,但收费100多万元不符合市场价格,申请法院按照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对施工费按照实际施工工程量,由审计公司或物价局按米核算结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民用供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为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共计3栋楼,提供供热设施系统工程施工服务,工程总价款为1237276元。证据2,赢港国际(四季春城)2019-2020年供暖季收费明细及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赢港国际(四季春城)已完成供热施工服务并且已开始供热。 对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供暖安装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组织施工建设**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共计3栋楼。安装内容为:庭院市政热水主管网(从市政红线至换热站),换热站系统(不含土建)及相关阀门、管件、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图纸设计的内容。直供直管后的庭院二网维修,换热站与庭院二网管道的连接。 工程价款: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1237276元,所需工程建设费用为1052500元,庭院二网维修费用为184776元。被告应在工程进场施工前支付本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工原告离场后15日内支付剩余20%。 另查明,原告已为**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供暖工程完成施工,**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现已供暖。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供暖安装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供暖工程进行施工,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提出原告作为垄断企业强行施工,被告并未持有涉案合同,合同应予无效的辩解,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签订《供暖安装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现已完成**赢港国际花园小区1#-3#高层供暖工程施工,且已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被告庭前辩称原告施工内容不全,且无双方之间的结算单,应按照实际施工工程量,由审计公司或物价局按米核算施工费的辩解。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供暖安装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款合计123727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支持。另,被告虽主张原告施工内容不全,但未到庭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27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苗 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