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财保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29号楼2-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五洲浩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珠光路以南、潍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潍坊五洲浩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鲁0791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五洲浩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136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五洲浩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4136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