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591号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新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兰州电脑城F1外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