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建者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拓建者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848号
原告:河南拓建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图工业园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60254U。
法定代表人:赵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荣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
法定代表人:陈工孟。
被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深福保科技工业园****6A代码:914403005521327301。
法定代表人:姜兴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拓建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拓建者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