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菏泽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4196号
原告:菏泽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1666号匹克花园1号楼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Q2W0UX5。
法定代表人:马永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63160104。
法定代表人:牛忠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