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923号之二
原告:**,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田涛,董事长。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div>
法定代表人:崔文利,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已结案,且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8746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