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923之一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李玉瑞,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A座1021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玉瑞、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瑞、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74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0219371713060402000134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瑞、菏泽永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74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或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57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