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3247号
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商贸楼00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鑫,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华东国家珠宝城C1301-10。
法定代表人:阮国旗。
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与浙**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元,依法减半收取189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4元,由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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