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3247号

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商贸楼00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鑫,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华东国家珠宝城C1301-10。

法定代表人:阮国旗。

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与浙**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元,依法减半收取189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4元,由原告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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