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誉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诸暨华山康复医院,组织机构代码32985931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007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华山康复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华山康复医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华山康复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诸暨华山康复医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07249.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