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峰视觉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育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3民初4002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育学校,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洛阳银峰视觉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洛阳市西工区培根教育培训学校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子鸣
代理审判员杨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