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东城美景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有雄、林剑,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安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盘裕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化冰、张寒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诺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代理人:覃鸿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
上诉人南宁市东城美景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安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诺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上诉人南宁市东城美景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南宁市东城美景业主委员会。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高翔宇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