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方舟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执保16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方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方舟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812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方舟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0276390124748829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方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模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81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柯
书记员  刘浩